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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指导分片包干责任制的通知
【添加日期:2008-01-07】【阅读:158次】【[关闭窗口]

林防总〔2008〕3 号

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森防站(防检局):

针对当前我国松材线虫病新疫情不断出现及灾情反弹严重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防治工作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掌握松材线虫病疫情动态,全面提高全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质量和水平,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势头,确保实现“控制、压缩、根除”我国松材线虫病灾情的目标,森防总站决定实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指导分片包干负责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指导分片包干责任制

1、将全国松材线虫病主要适生省(区、市)划分为沪苏浙皖鲁、闽赣粤桂琼、云贵川渝、湘鄂豫陕辽四个工作责任区,总站指定专人负责每个责任区的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疫木源头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除治质量、除治任务完成情况的抽查,指导各省(区、市)分片包干责任制的落实;省(区、市)、市、县(区)应将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适生区细分成若干责任区,最小责任区到村(林场),每个责任区落实专人负责。

2、森防总站各工作责任区联系人如下:

沪苏浙皖鲁区:崔永三、胡加付、耿海东、孙玉剑;

闽赣粤桂琼区:胡学兵、李娟、赵俊、李计顺;

云贵川渝区:赵宇翔、崔振强;

湘鄂豫陕辽区:周茂建、苏宏钧。

3、各省(区、市)、市、县(区)、乡(镇)、村(林场)要自上而下建立责任人联系制度。责任人要全面加强本辖区的疫木源头管理、松木加工利用运输等企业的登记和监管、疫情监测普查和除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确保防治工作取得成效。各省(区、市)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请于1月20日前报森防总站。

4、各省(区、市)要定期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同时向森防总站报送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实行定期除治(集中在秋季普查后至翌年松褐天牛羽化前开展疫木除治)的,每月报送一次;实行常年除治的,每季度报送一次。

二、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

1、疫情报告制度自2008年2月启动,每月5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向总站以电子邮件(sfzzjyc@163.com)和书面形式同时报送上月疫情情况(见附件2)。森防总站将及时汇总报送造林司。

2、发现疑似疫情要及时排查;在检疫或复检中发现带疫事件,应随时报送造林司和森防总站。

3、各级森防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核实、汇总与上报。

三、认真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1、各级森防机构要认真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和人员,把握防治工作的每个环节,坚决做到监测普查无盲区,疫木监管无漏洞,山场除治无死角。

2、责任人要认真负责,深入到防治工作第一线,实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通报制度

对疫情监测不及时,除治工作和实施疫情报告制度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对延误时机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进度表

2、松材线虫病疫情报告表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进度表

统计单位:                                                                               截止日期:

地区

择伐

皆伐

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计划数(亩)

完成数

完成率

(%)

计划数(亩)

完成数

(亩)

完成率

(%)

(亩)

(株)

合计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要求:1、本表按县级单位填报。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填表人和上报时间。

2、该报表可续。


附件2

松材线虫病疫情报告表

序号

疫情发生点

(乡镇)

疫情发生情况

发现

日期

防治措施

发生面积

(亩)

病死树

(株)

取样数

(株)

带疫数

(株)

合计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要求:1、本表仅填报新发生疫情的乡镇,如没有新发生乡镇,则在本报表上注明。

2、疫情发生点要注明乡镇所属的县(区、市)。

3、春秋季疫情普查结果按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01〕380号文件规定上报。

4、该表要认真填写,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填表人和上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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