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造防[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建设方案》(林造发[1999]182号)和《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投资建设1999年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的通知》(林造防[2000]5号),国家林业局第一批建设的183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仪器设备已经到位,测报补助经费已经下达。为确保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对测报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 国家级中心测报点测报补助经费,属专项业务补助经费,各地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2. 测报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测报人员的野外调查补助费、兼职测报员的劳务费、调查工具费、材料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3. 国家拔付给每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的测报补助经费,只是对各点测报业务经费的补充,不足部分应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自行解决,以保证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请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应的计划审批制度,确保专项补助经费真正用在森林病虫鼠害监测预报工作上。
5.请各省(区、市)森防(总)站每年年底前将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的补助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报我司防治处。国家林业局预测预报中心将对各省(区、市)中心测报点专项测报补助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挪用、挤占测报补助经费的,国家林业局将取消其下年度其补助经费。
二○○○年是十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计资司、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