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加强基层的病虫情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在调查、监测森林病虫情中的作用,搞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病虫灾害发生和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领导。森林病虫情调查工作是基层林业工作站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林业部林护字[1990]477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设立专职森保员,负责所辖范围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把测报、防治工作落实到基层。对病虫情调查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把提高森林病虫情监测覆盖率、组织森林病虫情调查、积极开展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工作上给予支持,保证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认真组织做好森林病虫情调查。区、乡(镇)林业工作站要按照测报工作的有关规定,按林分分布和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设置测报员或病虫情调查员。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定期组织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的调查;对实施防治地块和主要发生区,要组织抽查核实病虫情工作。护林员对本护林责任区内的林木,应负有查报病虫情的责任。 三、要加强森林病虫情的联系报告制度。各地要在每次病虫情调查结束后,及时汇总报告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发现危险性或暴发性的病虫害,应立即报告;既要报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报告当地政府,以引起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视。对不进行森林病虫情调查或隐瞒、虚报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将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服务工作。各地在做好森林病虫情调查、掌握发生情况的同时,要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的"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既做好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又开展药物、药械供应和防治技术服务等。要开拓社会化服务领域,不断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能力。 五、加强技术培训工作。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技术培训,使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森保员、基层病虫情调查员、护林员都能具备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掌握病虫情调查技术,以提高病虫情调查、预测的准确性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效果。
以上通知,请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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